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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6-02-2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 营业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2号)要求,自2016年2月22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具体表样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1.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表样

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的公告》解读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0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契税纳税申报表 (修订版)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启用申报表(修订版)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调整了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根据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 营业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2号)对原契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公告》启用的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办发[2016]32号)发布的。
二、申报表(修订版)的启用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文件(财税〔2016〕23号)规定,调整的契税优惠政策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因此,申报表(修订版) 需要同时启用。
三、申报表(修订版)的主要变化
(一)申报表(修订版)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信息”栏中原有的“家庭唯一普通住房”选项,修改为“家庭唯一住房” 选项,并增加“家庭第二套住房” 选项。
(二)《权属转移对象、方式、用途逻辑关系对照表》中原有的“普通商品住房”和“非普通商品住房”合并为“商品住房”。
(三)“减免税性质代码”增加了4项契税减免,即: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为15011724;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减免性质代码为15011725;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为15011726;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2%征收减免性质代码为1501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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