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我局对2013年、2014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报送《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
(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
(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报送范围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第十五条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22日
近日,我局对2013年、2014年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审定,决定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作如下解读:
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此文件相关内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替代,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应予以废止。
(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报送<〈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报送范围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此两份文件的内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所替代,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应予以废止。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4号)第十五条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