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2〕5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11-14
税谱®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 皖财税法〔2019〕969号),请结合引用。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省局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和《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以下简称完税情况证明)进行统一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税情况证明的用途
(一)《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主要用作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凭据。
(二)《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主要用作纳税人依法缴纳契税后,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登记手续的凭据。
二、完税情况证明的管理
(一)完税情况证明管理的职责与分工。省局负责完税情况证明格式、内容的制定及有关政策解释,各市地税局、广德和宿松县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本辖区内完税情况证明的印制、发放、保管等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税情况证明管理制度。
(二)完税情况证明的开具。征收机关在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或契税后(包括办毕免税和不征税手续),应及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情况证明;纳税人缴纳耕地占用税或契税后,经征收机关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同时收回纳税人完税情况证明,并按规定注销。
(三)完税情况证明遗失、损毁的处理。对纳税人不慎遗失、损毁完税情况证明而申请补发的,需登报声明或者取得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征收机关核实,注销原完税情况证明,补发新完税情况证明,并在备注栏中标记“遗失补发或者损毁补发”。
(四)完税情况证明的防伪措施。各地要制定完税情况证明防伪措施,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鉴别真伪。
三、完税情况证明的格式及内容
(一)完税情况证明的边沿尺寸规格为180mm×210mm。
(二)完税情况证明采用干式复写纸,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征收机关留存;第二联:办证,土地管理部门凭此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凭此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三)完税情况证明字号的编制方法。字号由印制年份,市、县的简称,税种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用量自定。如合肥市,2012年印制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字号应编为“(2012)合耕证××号”;2012年印制的《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字号应编为“(2012)合契证××号”。 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应连续编号。
(四)完税情况证明应由计算机开具,一次套打,手工开具无效。
附件:1、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表样)
2、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表样)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