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5〕5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以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免抵增值税额作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
二、企业应自收到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免抵增值税审批资料的次月10日内,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
三、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定期交流出口企业免抵增值税审批信息,确保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依法足额征收。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