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7〕62号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依照《办法》规定建账,并且账证健全、核算正确的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新开业户在建账初期尚不完全具备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条件的,在设置账簿后的一年期限内,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即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定额核定,个体工商户申报的经营额小于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申报经营额大于等于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申报经营额征收。
二、依照《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并积极引导其建立健全账簿。
三、各直属局应根据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实际,选择一些个体工商大户,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帮助、督促其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促进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
四、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基层税务机关应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实事求是地开展此项工作。各直属局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2007-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