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1995〕77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4-05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务必按总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辅导、培训工作,确保一般纳税人在五月一日后能逐项准确地开具使用专用发票;同时要加强对进项凭证的稽核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一律不能作为税款抵扣凭证。
二、为避免因专用发票不定期换版而造成浪费,各地应尽量先使用94年版的专用发票。今后在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中,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办理。
以上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