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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再集中办理年审(年检)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再集中办理年审(年检)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3.21                                                          青国税发〔2005〕48号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来,市局陆续接到基层局询问一些有关2005年度年审年检问题,综合有关业务处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按照与时俱进的原则,总局、省局、市局相继精简了许多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制定了一系列适应行政许可法要求,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税务管理办法。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证年检不再进行;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4〕127号),2004年7月1日起不再办理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年审;根据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等7部门《关于2005年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网上统一年检的通知》(青外经贸外企字(2005)67号),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网上年检;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国税发[2005]45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市局不再统一规定年审时间,各局可在每年5月底以前结合本局税收政策的审核、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对已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结果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试行稿)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4]121号)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形势发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2005年起,青岛市国税系统不再集中办理各类年审(年检)事项。

此前下发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改进年审年检和税政审批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39号)等文件规定有和本文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进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