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7-20 鲁国税发〔2007〕1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7〕343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办理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 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必须在与原单位(会计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关系后,加入税务师事务所或重新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方可提出执业备案申请。
(二)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满两年,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准予执业备案。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业务的注册税务师,解除原劳动关系后申请执业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省税管中心、市国税局或地税局、本人各留存一份):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表;
(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在原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的经历证明;
(五)与原会计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业务的注册税务师,解除原劳动关系后申请执业备案所需资料准备齐全后,到本人加入或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备案手续,主管国税局或地税局对其上报资料进行认真核实,确认资料无误后,层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备案。
四、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343号 2007-03-2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鼓励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加入注册税务师行业,满足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咨询服务的注册税务师申请执业备案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的注册税务师在解除原劳动关系后可加入税务师事务所。对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满两年,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准予执业备案。
二、申请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需持本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历证明、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到本人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备案手续。
三、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业备案与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可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