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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东营市司法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第九批)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2018.1.25-2022.9.2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2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等规定,现将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
  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销售普通住房2%,销售非普通住房2%,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其中地下室(储藏室)、停车位(车库)等附属设施2%,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3%。
  二、核定征收率
  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低于5%,整体转让在建工程不低于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其中普通住房不低于5%、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不低于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5日

来源:东营市人民政府官网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