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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0-19                                                                       鲁国税所[1998]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规范企业和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审批的行为,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和税收管理要求,省局拟定了《山东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办法》,业经全省企业所得税会议研究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一、装修费的扣除

(一)政策规定

1.税前允许扣除装修费的开支范围

金融保险企业的营业室、接待室的地面、墙壁、柜台、房内顶部装修及门头装修所发生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工资等费用支出,按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在装修过程中购买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又能单独使用的设备器具等不得计入装修费用。办公室、宿舍等其他经营用房和非经营用房的装修费用不得在计税前扣除。

2.税前允许扣除的装修费开支标准

房屋内装修各项综合费用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外装修费用(以实际装修面积计算)应控制在每平方米700元以内,对个别业务量较大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或繁华地段的企业,装修费用标准可在此基础上上浮50%。

3.企业装修项目发生的装修费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税前扣除后,已装修项目五年内再重新装修发生的装修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装修费用数额较大,一次性扣除有困难的,可以一次审批,允许企业在三年内分期扣除。

(二)审批权限

单项装修工程费用超过10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地市国税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申报审批程序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装修费,采取申报审批表的形式进行审批。

2.企业发生的装修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并附有关资料。

3.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后,应在《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逐级上报主管审批税务机关。

4.主管审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规定,对上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在《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5.主管审批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的依据。

(四)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一式二份。

2.企业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3.具有法律评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据的审计报告。

(五)《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填表要求

1.“申请扣除金额”栏,由企业填写。应写明企业本年度申请税前扣除的装修费金额。

2.“计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栏,由企业填写。按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装修费数额计算,分别写明扣除前和扣除后的数额。

3.“情况说明”栏,由企业填写。应写明企业装修项目的具体位置、装修的主要原因、装修面积(内装修面积和外装修面积分别注明)、装修费用总金额以及申请税前扣除的装修费金额。

4.“王管部门意见”栏、由企业主管部门填写。应写明企业装修的用途和情况是否属实,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可不填。

5.“征收税务机关意见”栏,由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根据审核后的实际情况填写。应写明企业填报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以及同意税前扣除的装修费金额和扣除年度等意见。

6.转报税务机关(即非征收税务机关和审批税务机关),应在本级税务机关意见栏内写明:上报资料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和审批要求,是否同意上报审批等意见。

7.“主管审批税务机关”栏,由主管审批税务机关填写。应写明审批处理的具体意见,包括批准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扣除年度等。

(六)申报审批要求

1.申报审批的装修费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装修范围和标准。

2.申报审批材料情况必须真实,资料完备,填报齐全,符合申报审批要求。

3.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在本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署的意见应符合实际和申报审批要求,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4.对申报审批的装修费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了解和情况核实。

(七)申报审批时间

上述申报审批资料报送时间,原则上应于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年度内送达主管审批税务机关,特殊情况,事前报经主管审批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延至次年2月底以前。主管审批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收到手续齐全的申报资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批或答复。

二、修理费税扣除

(一)政策规定

税前允许扣除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由于部分损坏,不能正常运转和使用,为了使其恢复原有状态和功能而发生的修理、维护支出。对于改变固定资产原有状态、功能、结构、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或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应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不能作为修理费列支。

(二)审批权限

企业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修理费的审批权限,暂由企业所在地市国税局确定。

(三)申报审批程序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修理费用,采取申报审批表的形式进行审批。

2.企业发生的修理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并附有关资料。

3.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后,在《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逐级上报主管审批税务机关。

4.主管审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规定,对上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在《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5主管审批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的依据。

(四)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一式二份。

2.企业申报年度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3.修理项目决算报告或修理项目情况说明等详细资料等。

(五)《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填报要求

1.“申请扣除金额”栏,由企业填写。应写明本年度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修理费金额。

2.“计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栏,由企业填写。按企业申请税前扣除修理费数额计算,分别写明扣除前和扣除后的数额。

3.“情况说明”栏,由企业填写。应写明企业固定资产修理的主要原因、修理的项目及修理费用总金额。

4.“主管部门意见”栏,由企业主管部门填写。应写明对企业修理项目和金额的必要性和真实性的审核意见。无主管部门的可不填。

5.“征收税务机关意见”栏,由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根据审核后的实际情况填写。应写明企业填报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是否符合税收规定,以及同意税前扣除的修理费金额和扣除年度等意见。

6.转报税务机关(即非征收税务机关和审批税务机关),在本级税务机关意见栏内写明:上报资料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和上报审批要求,是否同意上报审批等意见。

7.“主管审批税务机关”栏,由主管审批税务机关填写。应写明审批处理的具体意见,包括批准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扣除年度。

(六)申报审批要求

1.申报审批的修理费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修理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2.申报审批材料情况必须真实,资料完备,填报齐全,符合申报审批要求。

3.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在本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署的意见应符合实际和申报审批要求,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4.对申报审批的修理费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了解和情况核实。

(七)申报审批时间

上述申报审批资料报送时间,原则上应于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年度内送达主管审批税务机关,特殊情况,事前报经主管审批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延至次年2月底以前。主管审批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收到手续齐全的申报资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批复或答复。

三、租赁费的扣除

(一)政策规定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按照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税前扣除。

(二)审批权限

企业年度租赁费用超过10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地市述税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

(三)申报审批程序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租赁费用,采取申报审批表的形式进行审批。

2.企业发生的税前扣除租赁费用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并附有关资料。

3.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后,在《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逐级上报主管审批税务机关。

4.主管审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规定,对上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在《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5.主管审批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的依据。

(四)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一式二份。

2.企业申报年度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3.企业支付租赁费的发票复印件,

4.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合同上必须写明租赁类型、租赁资产用途、资产租赁期满后的产权归属、租赁期限、资产项目、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及其主要指标,如房屋面积、地址,汽车数量和车型等。合同内容不全的不得上报。

(五)《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填报要求

1.“申请扣除金额”栏,由企业填写。应写明本年度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租赁费金额。

2.“计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栏,由企业填写。按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租赁费数额计算,分别写明扣除前和扣除后的数额。

3.“情况说明”,由企业填写。应写明企业租用资产的主要原因、租用资产的名称、原值、净值及其具体位置、租赁用途、期限、租赁费用总金额、本年度支付金额以及申请税前扣除的租赁费金额。

4.“主管部门意见”栏,由企业主管部门填写。应写明对企业租赁资产必要性和真实性的审核意见。企业无主管部门的也可不填。

5.“征收税务机关意见”栏,由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根据审核后的实际情况填写。应写明企业填报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以及同意税前扣除的租赁费金额和扣除年度等意见。

6.转报税务机关(即非征收税务机关和审批税务机关),应在本级税务机关意见栏内写明:上报资料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和审批要求,是否同意上报审批等意见。

7.“主管审批税务机关”栏,由主管审批税务机关填写。应写明审批处理的具体意见,包括批准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扣除年度等。

(六)申报审批要求

1.申报审批的租赁费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2.申报审批材料情况必须真实,资料完备,填报齐全,符合申报审批要求。

3.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在本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署的意见应符合实际和申报审批要求,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4.对申报审批的租赁费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了解和情况核实。

(七)申报审批时间

上述申报审批资料报送时间,原则上应于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年度内送达主管审批税务机关,特殊情况,事前报经主管审批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延至次年2月底以前。主管审批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收到手续齐全的申报资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批复或答复。

四、微机购置费的扣除

(一)政策规定

对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购买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微机,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扣除后,不得再行提取折旧。

(二)审批权限

企业年度微机购置费用总额超过10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地市国税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符合政策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一般可在计征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三)申报审批程序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微机购置费用,采取申报审批表的形式进行审批。

2.企业发生的微机购置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置微机审批表》,并附有关资料。

3.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后,在《购置微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逐级上报主管审批税务机关。

4.主管审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规定,对上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在《购置微机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5.主管审批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的依据。

(四)申报资?

1.《购置微机审批表》一式二份。

2.企业申报年度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3.购买微机的发票复印件,发票中要写明所购微机的品名、数量、型号、单价金额等。

(五)《购置微机审批表》填报要求

1.“现有网点数”、“本年预计盈(亏)额”、“现有微机数”、“申报所购微机型号”、“申报所购微机单价”、“申报所购微机数量”、“申报税前扣除金额”,由企业填写。应分别写明本年度企业所属网点数量、盈亏数额、现有微机数和申请购置微机型号、单价、数量,以及申请税前扣除的微机购置费金额。

2.“情况说明”,由企业填写。应写明企业的主要业务工作量、新购置微机的原因、用途和总金额。

3.“企业主管单位意见”栏,由企业主管部门填写。应写明对企业微机购说必要性和真实性的审核意见。企业无主管部门的也可不填。

4.“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意见”栏,由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对企业资料审核后填写。应写明企业上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是否符合税收规定,以及同意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和扣除年度等意见。

5.转报税务机关(即非征收税务机关和审批税务机关),应在本级税务机关意见栏内写明:上报资料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和审批要求,是否同意上报审批等意见。

6.“主管审批税务机关”栏,由主管审批税务机关在本栏内填写审批处理的具体意见,包括批准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扣除年度等意见。

(六)申报审批要求

1.申报审批的微机购置费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2.申报审批材料情况必须真实,资料完备,填报齐全,符合申报审批要求。

3.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在本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署的意见应符合申报审批要求,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4.对申报审批的微机购置费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了解和情况核实。

(七)申报审批时间

上述申报审批资料的报送时间,原则上应于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年度内送达主管审批税务机关,特殊情况,事前报经主管审批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延至次年2月底以前。主管审批税务机关一般应于收到手续齐全的申报资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批复或答复。

五、经营性危房改造费用的税前扣除

(一)政策规定

允许税前扣除的危房改造费用范围是指城乡信用社经营性危房改造费用,首先应用企业的自有资金支付,自有资金不足的部分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

(二)审批权限

1.单项危房改造费用总额超过100万元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2.单项危房改造费用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市地国家税务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

(三)申报审批程序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危房改造费用,采取申报审批表的形式进行审批。

2.企业发生的危房改造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并附有关资料。

3.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后,在《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逐级上报主管审批税务机关。

4.主管审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规定,对上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在《企业听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5.主管审批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的依据。

(四)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一式二份。

2.有关部门对企业危房的鉴定证明。

3.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危房改造费用的审计报告,报告中应写明危房改造面积、危房改造费用预算和决算等。

4.企业申报年度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五)《企业所得税务局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填报要求

1.“申请扣除金额”栏,由企业填写。应写明申报年度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危房改造费用金额。

2.“计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栏,由企业填写。应按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危房改造费用数额计算,分别写明扣除前和扣除后的数额。

3.“情况说明”栏,由企业填写。应写明企业危房改造的主要原因,危房改造的面积和改造费用总金额。

4.“征收税务机关意见”栏,由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根据审查后的实际情况填写。应写明企业填报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以及同意税前扣除的危房改造费用金额和扣除年度等意见。

5.转报税务机关(即非征收税务机关和审批税务机关),应在本级税务机关意见栏内写明:上报资料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和申报审批要求,是否同意上报审批等意见。

6.“主管审批税务机关”栏,由主管审批税务机关填写。应写明审批处理的具体意见,包括批准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扣除年度等意见。

(六)申报审批要求

1.申报审批的危房改造费用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2.申报审批材料情况必须真实,资料完备,填报齐全,符合申报审批要求。

3.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在本单位意见栏内如实签署意见。签署的意见应符合申报审批要求,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4.对申报审批的危房改造费用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了解和情况核实。

(七)申报审批时间

上述申报审批资料报送时间,原则上应于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年度内送达主管审批税务机关,特殊情况,事前报经主管审批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延至次年2月底以前。主管审批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收到手续齐全的申报资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批复或答复。

六、列入递延资产科目各项费用的税前扣除

(一)政策规定

对企业按税收财务制度规定列入递延资产科目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按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一次或分次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二)审批权限

1.对企业列入递延资产科目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费用,年度税前扣除费用额超过100万元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2.对企业列入递延资产科目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费用,年度税前扣除费用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市地国家税务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

(三)申报审批程序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递延资产费用,采取申报审批表的形式进行审批。

2.企业发生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并附有关资料。

3.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后,在《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逐级上报主管审批税务机关。

4.主管审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规定,对上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在《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5.主管审批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的依据。

(四)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一式二份。

2.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企业在筹建期间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开办费用明细表;租赁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预算和决算的审计报告等。

3.企业申报年度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五)《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填报要求

1.“情况说明”栏,由企业填写。应写明企业费用支出的主要项目、发生的原因、费用数额等。如租入固定资产的原值、净值、租赁面积、租赁期限及需改造的面积、造价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项目费用总额等。

2.“申请扣除金额”栏,由企业填写。写明申报年度企业申报税前扣除的开办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金额。

3.“计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栏,由企业填写。按企业申报税前扣除的开办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数额计算,分别写明扣除前和扣除后的数额。

4.“征收税务机关意见”栏,由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写。写明企业填报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是否符合税收规定,以及同意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扣除年度。

5.转报税务机关(即非征收税务机关和审批税务机关),应在本级税务机关意见栏内写明:上报资料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和审批要求,是否同意上报审批等意见。

6.“主管审批税务机关”栏,由主管审批税务机关填写。写明审批处理的具体意见,包括批准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扣除年度。

(六)申报审批要求

1.申报审批的递延资产项目和费用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2.申报审批材料情况必须真实,资料完备,填报齐全,符合申报审批要求。

3.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在本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署的意见应符合实际和申报审批要求,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4.对申报审批的递延资产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了解和情况核实。

(七)申报审批时间

上述申报审批资料报送时间,原则上应于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年度内送达主管审批税务机关,特殊情况,事前报经主管审批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延至次年2月底以前。主管审批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收到手续齐全的申报资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批复或答复。

七、研究开发费的扣除

(一)政策规定

工业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下简称研究开发费),按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准予在计征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其中,盈利企业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含10%)的,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外,年终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还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干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二)审批权限

1.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2.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不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市地国家税务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

(三)申报审批程序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研究开发费,采取申报审批表的形式进行审批。

2.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并附有关资料。

3.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后,在《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逐级上报主管审批税务机关。

4.主管审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规定,对上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在《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5.主管审批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的依据。

(四)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一式二份。

2.市地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计划或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鉴定证明文件复印件,对研究开发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承担单位、起止年限、费用预算总额、上级科技补助费用金额、实际发生金额等经费和使用要有说明。

3.研究开发费开支主要项目明细表,包括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材料、人员工资等。

4.企业上年税前扣除的技术开发费用审批复印件。上年没有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的,应报企业情况说明。

5.企业申报年度的《损益表》和(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五)《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填报要求

1.“情况说明”栏,由企业填写。应写明有关部门下达的企业研究开发的主要项目计划、费用预算、企业实际开发费支出的主要内容、上年和本年企业研究开发费实际支出数及其增长比例等。

2.“申请扣除金额”栏,由企业填写。应写明申报年度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3.“计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栏,由企业填写。按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数额计算,分别写明扣除前和扣除后的数额。

4.“征收税务机关意见”,由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根据审查后的实际情况填写。应写明企业填报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以及同意税前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和扣除年度等。

5.转报税务机关(即非征收税务机关和审批税务机关),应在本级税务机关意见栏内写明:上报资料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和审批要求,是否同意上报审批等意见。

6.“主管审批税务机关”栏,由主管审批税务机关填写。应写明审批处理的具体意见,包括批准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扣除年度等。

(六)申报审批要求

1.申报审批的项目和费用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2.申报审批材料情况必须真实,资料完备,填报齐全,符合申报审批要求。

3.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在本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署的意见应符合实际和申报审批要求,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4.对申报审批的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了解和情况核实。

(七)申报审批时间

上述申报审批资料报送时间应于次年2月底以前送达主管审批税务机关。主管审批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收到手续齐全的申报资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批复或答复。

八、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呆帐贷款的核销

(一)政策规定

1.贷款呆帐的认定条件

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贷款呆帐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核销贷款呆帐损失: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2)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包括政府、法院、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主管部门等)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或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6)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7)经国务院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2.凡属下列情况不得列为呆帐:

(1)借款或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2)因信用社工作人员读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

(二)审批权限

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损失每笔(一个借款人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为一笔)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农金改办和省国税局审批;每笔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地农金改办和市地国税局确定。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每笔(一个借款人符合呆帐核销条件的为一笔)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局审批,每笔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税局确定。

(三)申报审批程序

以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各支行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可分别以县联社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为单位计提呆帐准备金;城市信用社均以信用社为单位提取呆帐准备金。以县联社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为单位进行呆帐核销的申报审批程序:

1.农村信用社:年初县联社按辖内信用社放款余额和规定比例确定全县提取呆帐准备金总额,按照亏损社少提或不提的原则,把提取金额具体分解到信用社,同时将分解方案报县国税局备案。信用社按联社下达的提取额度提取本年度呆帐准备金,并全部上划联社。

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年初按其辖内各支行放款余额和比例确定全行提取呆帐准备金总额,并将提取数额和分解方案抄报当地主管国税局。

2.年中,信用社、支行对应核销的贷款呆帐进行逐笔查实,对符合呆帐核销规定的,由主任、信贷员、会计、稽核人员等集体审查认定后,将符合核销条件的呆帐贷款开列清单,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并附有关的说明材料分别上报县联社、城市商业银行总行。

3.县联社、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接到信用社、支行申报的《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和附报的有关材料后,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部门,逐笔审核认定,据此写出专题报告,会同同级国税部门在《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农村信用社的材料,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上级信用合作部门和同级国税机关。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的材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层报主管国税机关。

4.农村信用社上报的贷款呆帐核销资料,由主管审批的信用合作部门和同级国税机关按规定审查后,在《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城市商业银行支行上报的贷款呆帐核销资料,由主管审批的国税机关按规定审查后,在《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5.县联社、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销的呆帐金额,同时下拨等额的呆帐准备金,用于信用社、支行的呆帐核销,并进行帐务处理。

6.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支行以主管审批机关的审批意见,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以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为单位进行呆帐核销的申报审批程序:

信用社对应核销的贷款要逐笔进行查实,对符合呆帐核销条件的呆帐,由信用社主任(行长)、信贷员、会计、稽核人员等集体审查认定后,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并附有关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层报主管审批税务机关审批。主管征收税务机关、转报税务机关和主管审批税务机关在对上报材料认真审核后,在《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中对应的本级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审查和审批意见。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总行)依据审批税务机关的批复进行呆帐核销。

(四)报送资料

1.《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

2.企业或个人的借款符合呆帐认定条件相关条文的证明材料。

3.信用社、支行贷款的凭证的复印件、有关说明材料、联社(商业银行)专题报告等有关资料。

4.政府、法院、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主管部门等出据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填表要求

1.“贷款种类”栏,由企业填写。应写明企业贷款的具体种类,如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

2.“贷款用途”栏,由企业填写。应写明贷款的具体用途,如购货等。

3.“呆帐原因”栏,由企业填写。应按照贷款呆帐认定条件中所对应的条件,写明信用社发生呆帐的具体原因,如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贷款等。

4.“信用社、联社意见”栏,由信用社主管部门填写。应写明信用社主管部门对企业要求核销呆帐的理由、数额是否真实,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手续是否完备,以及是否同意上报核销、核销金额等意见。

5.“各级税务机关意见”,由税务机关对企业和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和转报税务机关要在本单位栏内写明:企业上报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同意上报核销及核销金额等具体意见;主管审批税务机关要在本级栏内写明是否同意核销及核销金额等意见。

(六)申报审批要求

1.申报审批核销的呆帐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2. 申报审批材料情况必须真实,资料完备,填报齐全,符合申报审批要求。

3.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在本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署的意见应符合实际情况和申报审批要求,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4.对申报审批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了解和情况核实。

(七)申报审批时间

上述申报审批资料报送时间,原则上应于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年度内送达主管审批税务机关,特殊情况,事前报经主管审批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延至次年2月底以前。主管审批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收到手续齐全的申报资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批复或答复。

九、财产损失的扣除

(一)政策规定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

1.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和企业的坏帐损失,包括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力而造成的各项财产的非常净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

(二)审批权限

就地纳税企业年度累计申请处理财产净损失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国税局审批;每次申请处理财产净损失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确定具体审批权限。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发生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所在地市国税局按上述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和审批,但对汇总纳税的省级成员企业和单位的财产损失,经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申报审批程序

1.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向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并附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对企业报送资料,按税收规定审核后,在《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逐级上报主管审批税务机关。

3.主管审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规定,对上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在《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4.主管审批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的依据。

(四)报送资料

1.《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和《财产损失明细表》

2.主管审批税务机关认可的评估资信比较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财产损失的鉴定报告。报告中要写明发生财产损失的资产原值和净值、财产报废收入和报废损失、财产净损失的数额。

3.企业申报年度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五)《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填报要求

1.“财产损失种类”栏,由企业填写。应写明企业财产损失的类别,如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

2.“申请扣除金额”栏,由企业填写。应写明企业本年度申请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数额。

3.“计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栏,由企业填写。按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数额计算,分别写明扣除前和扣除后的数额。

4.“财产损失盘亏、毁损、报废的原因”,由企业填写。应写明企业财产损失的具体原因,如国家政策规定、自然灾害、正常报废等,属于国家政策规定的财产报废损失,要注明有关文件依据。

5.“征收税务机关意见”栏,由主管征收机关根据审核后的实际情况填写。应写明企业填报资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和上报要求及审查处理意见等。

6.转报税务机关(即非征收税务机关和审批税务机关),应在本级税务机关意见栏内写明:上报资料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和审批要求,是否同意上报审批等意见。

7.“主管审批税务机关”栏,由主管审批税务机关填写。应写明审批处理的具体意见,包括批准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扣除年度等。

(六)申报审批要求

1.申报审批的财产损失项目和费用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2.申报审批材料情况必须真实,资料完备,填报齐全,符合申报审批要求。

3.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在本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署的意见应符合实际和申报审批要求,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4.对申报审批的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了解和情况核实。

  (七)申报审批时间

上述申报审批资料报送时间,原则上应于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年度内送达主管审批税务机关,特殊情况,事前报经主管审批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延至次年2月底以前。主管审批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收到手续齐全的申报资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批复或答复。

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

(一)政策规定

1.企业发生的可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税务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调整后的亏损额。

2.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按规定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连续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无论企业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对企业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

3.原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凡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改征企业所得税的,其在一九九三年度内发生的亏损,允许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用一九九四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进行弥补。凡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改征企业所得税的,其截止一九九三年底的亏损,不得用一九九四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这些企业在一九九四年改征企业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