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5-05 鲁国税所〔1999〕33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函〔1999〕136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同一市地的,由总机构向市、地国税局提出提取管理费申请;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省内但不在同一市地的,由总机构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提取管理费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向所企业分摊并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