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到期失效】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规定,本文到期失效,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现将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确定为:住宅5%;非住宅7%;转让土地使用权8%。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