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3-10 鲁国税函〔2004〕80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168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个体、集贸税收点多面广,是税收征管的难点。特别是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等政策的贯彻落实,对
个体、集贸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顺应形势发展需要,立足基层工作实际,积极调整
个体、集贸税收管理思路,建立完善
个体户双定管理和建帐管理以及集贸市场分类管理等制度。要依据“控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
个体税收征管原则,按城乡、行业、地段、规模等区分不同类别的纳税人,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征管办法和措施,并本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和尽可能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依法扩大推行“简并征期和简易申报”等办法,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各市要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和
个体工商户大户进行动态了解和重点监控,分析集贸市场和
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研究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的措施,切实抓好重点集贸市场和
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精细化管理工作。要在巩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集贸市场税收实行社会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加强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社会保障以及市场主办方等单位的协调配合,注重发挥各类协税护税组织的作用,加大委托代征工作力度,积极走社会化办税的路子,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要在综合分析影响
个体工商户经营额因素的基础上,科学选取核定定额的参数,合理确定定额调整的系数,积极用好
个体双定户定额管理系统,以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和说服力;要与地税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共管户定额的协调,保证对纳税户核定定额的一致性;要普遍建立定额调整听证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定额调整的意见,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和
个体工商户对定额核定调整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实行办税公开,采取适当方式对
个体户纳税定额情况、定额调整情况以及停歇业情况进行公开,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四、要及时研究完善对不达起征点和免税的
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措施,认真做好户籍管理、监控普通发票使用等项工作,切不可因其不达起征点或享受免税优惠而放松或放弃正常管理。
五、自2004年起,烟台三站批发市场、潍坊商品城、临沂批发城三个总局确定的重点监控集贸市场所在的市国税局,要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向省局(征管处)报送半年和全年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相关数据和主要做法(具体上报数据见总局附表1)。报表所列缴纳增值税中包含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数据由各市主管国税局与地税局联系取得。
六、各市国家税务局要于2004年7月10日前将所管辖的经营额列前10位的
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上报省局征管处(具体上报内容见总局附表2),由省局确定我省上报总局经营额列前10位的
个体工商大户,并将确定情况反馈给
个体工商户大户所在的市国税局。省局确定的
个体工商大户所在的市国税局,今后要于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4月10日前,报送该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不得改报其他业户,除非该业户注销登记。各市国家税务局在填报《
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时,经营行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基本情况报告表〉的通知》中填报口径所列举的13种行业填报。并要积极与地方税务局进行沟通,向地税局联系取得
个体工商业户缴纳地方各税的情况,同时尽可能避免上报的
个体工商大户的资料与地税局重复。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