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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1-17 青国税发〔2005〕179号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车购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5〕10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是适应车辆购置税自2005年起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的要求,规范执法和强化管理的工作安排,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新旧图册的衔接工作,适时收缴旧图册、发放使用新图册,确保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二、《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是日常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中的必备资料,各单位应明确使用管理人员,建立必要领用手续,如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变动,要建立相关资料交接手续。本次图册的具体发放按市局分配计划执行(详见附表),各单位见文后派人到市局领用。

  三、各单位应及时结合本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生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生产企业所产产品是否已列入免税图册情况进行排查,对本通知停止执行的免税图册内的车辆,且该生产企业现仍生产的,应督促生产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2005〕47号)规定重新提出免税申请。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