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7-29 鲁国税发[2005]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76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品油
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是以金税工程为依托,通过进销项比较,达到以进控销的目的,是
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一项尝试,并为加强商业零售环节
增值税征收管理积累经验,各市国税局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深入扎实地开展好评估工作。
二、各市国税局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成品油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负率。
三、各市国税局应于每月18日前,将《加油站
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报送至FTP://省局centre/流转税处/纳税评估/成品油零售。
四、总局将在近期下发“加油站
增值税以进控销评估软件”,该软件采用省局集中模式运行,软件正式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五、省局将对各地成品油
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定期通报评估工作情况。各市国税局在评估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