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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鲁财税〔1995〕39号和鲁财税〔2007〕35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鲁财税〔1995〕39号和鲁财税〔2007〕35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鲁财税〔2014〕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和工作实际,现将下列文件条款予以废止:
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鲁财税字[1995]第39号第一条“破产企业拍卖房地产还债可以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鲁财税〔2007〕35号)第一条中“纳税人应将普通标准住宅与非普通标准住宅分别核算,普通标准住宅与非普通标准住宅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按非标准住宅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