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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7-13                                                                               鲁国税函[2004]2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接此通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摸底,掌握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再生公司”)在本地的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了解本地是否存在该公司聘用的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为,并于8月底之前将调查结果以及分支机构的名单报省局备案。
  二、各地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4〕60号)以及《山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 鲁国税发[2004]14号)的有关要求,对中再生公司的各分支机构进行严格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落实。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