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7-31 鲁国税流[2000]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山东电力集团、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华能发电有限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2000年第二季度实现的
增值税税款已清算(详见附表),各公司有关企业应依据分配表中所列“清算税额”在2000年8月20日前向其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缴纳及有关清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