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7-15 鲁国税所[1998]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086号
)转发给你们。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效益工资的结余情况,本年效益工资的提取情况和企业当年实际支付工资的情况。对企业1997年底以前综合的效益工资,在以后年度支付时,不得再进行税前扣除。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