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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7-09                                                               鲁国税发〔2002〕108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2001年以来,我省国税系统以全面推行CTAIS系统为契机,在深化税款征收方式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大胆探索、勇于开拓,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收会统改革,逐步建立了“集中加分布”的税收会计集中核算体系。为了适应我省税收征管改革和税收会计电算化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的税收会计工作,强化税收会计的反映、监控职能,进一步提高税收会计核算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二年七月九日

 

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税收征管改革和税收会计电算化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的税收会计工作,强化税收会计的反映、监控职能,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制度》、《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市以下税收征管岗责体系》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国税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会计核算对象所涉及的税收业务,必须在税收业务发生时填制或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并由核算单位各凭证受理部门于填制或收到凭证的次日送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

    第四条 各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税收会计核算工作,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并引起税收资金运动的税收业务,必须如实、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方式指使、强令税收会计篡改会计资料或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

第五条 税收会计部门、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本级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汇报。

    各级国税机关向上级报送或对外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应有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税收会计部门负责人、编报人员的签章。签章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税收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税收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第二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第八条 各市国税机关设置计划征收局,作为本市国税系统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负责指导、管理全市税收会计工作,培训税收会计人员,汇总全市国税系统税收会计工作信息,编报会计报表;另一方面,在全市集中核算模式下,对全市的税收资金运动进行税收会计核算,负责税票销号,办理有关的税款入库和退库业务,定期与国库对账,出具会计报表,整理审核本局受理的原始资料和各种凭证,并将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整理归档;在“集中加分布”核算模式下,对市区的税收资金运动进行税收会计核算,负责税票销号,办理有关的税款入库和退库业务,定期与国库对账,出具会计报表,整理审核本局受理的原始资料和各种凭证,并将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整理归档。   

  各县(市)国税机关设置计划征收局,作为本县(市)国税系统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本县(市)税收会计工作,培训税收会计人员,对全县(市)的税收资金运动进行税收会计核算,负责税票销号,办理有关的税款入库和退库业务,定期与国库对账,出具所属单位的会计报表,整理审核本局受理的原始资料和各种凭证,并将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整理归档。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税收会计工作,征管、征收、稽查、基层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配合计划征收局做好税收会计工作,各市、县(市)国税机关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税收会计核算职责,承担征收职能的分支机构应当设置征收信息采集岗,采集并向计划征收局传送信息。

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均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第九条 各级计划征收局在本级局内部设置会计机构(岗位),配备业务精、懂技术的会计人员,不设机构的应设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计划征收局一般应设置会计核算、会计稽核科(岗),从事税收会计工作。

  会计核算科(岗)负责贯彻落实税收会计核算管理的各种制度、办法,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税款的提退工作,负责税收会计核算、建账、记账,并编制、报送税收会计报表,保存、管理税收会计档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计稽核科(岗)负责受理、审核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制作记账凭证、与国库办理对账、进行税票销号;并根据税收政策,结合税收报表的有关规定,就以下数据进行稽核:稽核行业、征收品目、征收项目、注册类型、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税款种类、属性等认定正确与否;稽核欠税变化情况;稽核各类税款的抵缴、退库等情况;稽核其他数据错误问题。

    第十条 税收会计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持有会计证,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掌握丰富的税收会计和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会计任职资格。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税收会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的系统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核算的意识。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事先征求上级国税机关税收会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且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第三章 记账方法

    第十一条 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二条 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以国税机关为会计实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借方” 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 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必须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或一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三条 借贷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

    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等于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或所有资金占用账户余额合计等于所有资金来源账户余额合计。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十四条 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它是设置账户、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不得随意增减会计科目或改变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第十六条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国库制度,双重业务单位的税收会计科目共计14个,所有总账科目下增设(分)局二级科目,其他明细科目依次下延一级,具体设置如下:   

编号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来源类科目

1

101

应征税收

按管理(分)局、按税种设。

2

109

应征其他收入

按管理(分)局、收入种类设。

3

121

多缴税金

按管理(分)局、户、按税种设。

4

191

暂收款

按暂收款性质设二级明细,按户设三级明细。

占用类科目

5

201

待征税收

按管理(分)局、户、按税种设。

6

209

待征其他收入

按管理(分)局、户、按收入种类设。

7

211

减免税金

按管理(分)局、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按减免性质设。

8

231

待解税金

按管理(分)局设。

8

241

在途税金

按管理(分)局、税收和其他收入大类设。

9

251

入库税收

按管理(分)局、预算收入科目有关类款项和级次设。

10

259

入库其他税收

按管理(分)局、收入种类和级次设。

11

261

提退税金

按管理(分)局、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按提退性质设。

12

279

待处理损失税金

按管理(分)局、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13

281

损失税金核销

按管理(分)局、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14

291

保管款 

按管理(分)局设。



  第十七条 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1.“应征税收”、“应征其他收入”类科目核算2001年5月1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国税机关应征的税金。包括:

  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收单位(人)向国税机关申报、预缴或由国税机关直接核定的应纳税金;

  ②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应纳税金;

  ③不须缴纳,但须向国税机关申报的已发生的征前减免税金;

  ④查补的各种税金、滞纳金和罚款;

  ⑤国税机关征收的临时性零散税金等;

  ⑥发生清缴和核销的账外呆账税金。当增值税纳税申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征税金为零时,不作账务处理,但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时,应作账务处理。

  本类科目“贷方”记2001年5月1日实际发生的应征税金数和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多缴税金数,“借方”记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和抵减应征税金数。即实际发生各项应征税金时,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发生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多缴税金”科目;若应退多缴税金属于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多缴税金,还应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定期定额户停业抵减当期定额税款、调低定额抵减当期原定额税款及申报发生错误而多报税款需要抵减原申报数(税款未缴)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账外呆账税金发生清缴和核销情形时,借记“上解”类、“在途税金”或“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平时余额在“贷方”,表示2001年5月1日后累计实现的应征税金总量。年终与“入库”类科目、“减免税金”、“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借方余额进行对冲,冲账后的余额与“多缴税金”科目余额之和,表示年终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的来源合计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多缴税金”是“应征”类科目的抵减科目,核算应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收单位(人)的多缴税金。包括: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收单位(人)自行申报或申请并经国税机关核定应退还的多缴税金; 

  ②国税机关、审计机关和财政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多缴税金;

  ③国税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确定的多缴税金;

  ④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中判定的多缴税金。本科目不核算减免退税、出口退税。

本类科目“贷方”记多缴税金发生数,“借方”记实际抵缴或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即发生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时,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多缴税金抵减欠税或应征税款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以现金或退库方式退还多缴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提退税金”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未抵缴或未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暂收款”核算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的预缴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变卖款。

  本科目“贷方”记实际收到的保证金和拍卖款、变卖款,“借方”记保证金和拍卖款、变卖款抵缴应纳税款数和退还数。即实际收到保证金和拍卖款、变卖款时,借记“保管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以保证金和拍卖款、变卖款抵缴应缴税款、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管款”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暂收款未处理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4.“待征税收”、“待征其他收入”类科目核算国税机关应征而未征的税金,下设“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往年陈欠”、“本年新欠”等类明细科目。

  本类科目“借方”记2001年5月1 日后所有应征税金发生数和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多缴税金数,“贷方”记实征税款数和征前减免税金数、实际抵缴的多缴税金数和各种抵减待征税金数以及结转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的损失税金数。即发生应征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发生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应征” 类科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收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国税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汇缴银行时,借记“在途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扣缴义务人、代征代收单位(人)和国税征收人员向会计结报现金税款或以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变卖款抵缴税款时,借记“待解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发生征前减免时,借记“减免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以多缴税金抵减欠税或抵减本期应征税款时,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定期定额户停业抵减当期定额税款、调低定额抵减当期原定额税款及申报发生错误而多报税款需要抵减原申报数(税款未缴)时,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本类科目;结报前发生损失税金时,借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实际欠缴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5.减免税金”科目核算应征税金发生后减征和免征(包括通过退库方式实施减征和免征)的税金,即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已批准但未发生的减免税金不核算;出口退税不作为减免税金核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的征前免征税金不核算;纳税人解散、破产、撤消,经过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和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发生的各种减免税金数(包括各种退库减免),“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即发生征前减免和以欠税抵顶减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通过退库减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提退税金”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6.“待解税金”科目核算扣缴义务人、代征代收单位(人)和国税征收人员向征收信息岗结报的税款现金或存款。小额退税和损失税款追回及赔偿一律经过本科目进行核算,即小额退税必须由征收信息岗办理,从库存税款现金中退付;损失税款追回及赔偿也都必须交征收信息岗办理,由征收信息岗汇总缴库。

    本科目“借方”记税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收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收单位(人)和国税征收人员结报现金税款或以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变卖款抵缴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责任人赔偿损失税款和追回损失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将库存现金或存款汇缴银行时,借记“在途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库存现金中办理小额退税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发生损失时,借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税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7.“在途税金”科目核算已经缴入银行上解,但尚未到达国库的税金。

    本科目“借方”记缴入银行的税款数,“贷方”记已到达国库的税款数。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收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国税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或存款汇缴银行时,税收会计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将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汇缴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税款到达国库时,借记“入库”类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在途税金实有数,如果出现贷方余额,则表示已入库但尚未收到缴款书报查联或待解凭证汇总单等征解凭证的税款数。年终决算前,在年度清理期内,应将其余额处理完毕,决算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8.“入库税收”、“入库其他收入”类科目核算已入库的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已入库的税金数,“贷方”记从国库办理的提退税金数。即税款入库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在途税金”科目;从国库提退税款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入库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9.“提退税金” 科目核算在自收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和通过退库方式提退的各项税金。包括

  ①汇算清缴和申报结算的多缴税款退税(含税收政策调整结算退税);

  ②出口退税;

  ③因误收、误缴而多缴税款的小额退税和退库退税;

  ④减免退税;

  ⑤提退代扣代收手续费和代征手续费。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退库数和小额退税数,“贷方”记退库减免结转到“减免税金”科目数和多缴税款退税冲转“多缴税金”科目数。即发生退库退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入库”类科目;若退库税金属于减免退税,还应借记“减免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若退库税金属于多缴退税,还应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小额退税时,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然后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出口退税数、手续费提退数和其他退税数。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0.“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核算税款征收后,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失,需要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

本科目“借方”记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数,“贷方”记经批准予以核销或追回的损失税金及责任人赔偿的税金数。即税款在结报前发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发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经批准核销损失税金时,借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本科目;损失税金追回或赔偿时,借记“待解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处理的损失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11.“损失税金核销”科目核算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同意核销的损失税金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及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下设“核销死欠”等明细科目。

本科目“借方”记损失税金批准核销数和欠税依法注销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即批准核销损失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批准税款核销数。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2.“保管款”核算存放在国税机关或金融单位的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现金和存款。

本科目“借方”记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即收到保证金和拍卖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以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缴税款、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十八条 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文件。

    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各项税收业务的会计处理,必须有原始凭证,并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填制记账凭证,然后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

    第十九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的依据。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是不能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不能单独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税收业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等六大类。各类凭证的具体内容如下:

    1.应征凭证。是指国税机关用以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收单位(人)应缴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

国税管理(分)局负责根据职权制作相关应征凭证,接收外部传入的与所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的各类应征凭证,于制作或签收的当日将信息输入CTAIS系统。计划征收局从国库取得海关(代征税款)专用缴款书输入CTAIS系统。

国税管理(分)局制作应征凭证是指国税管理(分)局根据职权生成与所辖纳税人有关的应征凭证,主要有下列种类。

  (1)预缴税款通知单;             

  (2)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或定税清册;  

  (3)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

  (4)核准停业通知书;             

  (5)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6)各种临时征收凭证(指国税机关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时,就当即确定其应纳税额,并当即予以征收而填开的各种税收票证,包括临时征收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等);

  (7)税务处理决定书;            

  (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税管理(分)局接收外部传入的应征凭证主要有下列种类:

  (1)纳税申报表;            

  (2)税务处理决定书;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5)审计决定书;

  (6)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

  (7)法院判决书;

  (8)海关(代征税款)专用缴款书;

  (9)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或应纳税款核定书;

  (10)代扣代收税款报告;

  (11)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1.为便于分类保管,此类凭证由管理(分)局分户归档保管,其中“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由计划征收局按月单独装订成册,归档保管。计划征收局根据CTAIS系统打印的清单作为应征凭证进行核算。

    2.减免凭证。指按税法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后,按国税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国税机关填报的,用以确定其实际享受的减征、免征税额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减免税金实际发生情况的证明,是减免税金核算的依据。具体种类如下:

    (1)征前减免的,其减免凭证即为纳税申报表,由基层管理(分)局受理后,于签收次日报送计划征收局。凡是某个税种全部免征的纳税人,应当按期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同一税种部分项目免征,部分项目应纳税款的,可以分别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也可以合填一份纳税申报表,全额申报应纳税款,应当减免的税款填列在纳税申报表的有关专栏中,作为应纳税款的抵减数;属于减征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全额填报纳税申报表,减征税款部分填列在有关专栏中,作为应纳税款的抵减数。所有减免税款都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中注明减免性质。

    (2)退库减免的,其减免凭证为办理退库的收入退还书,由计划征收局签发,签发时,必须在收入退还书的备注栏注明减免性质。

    3.征解凭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收单位(人)缴纳税款或办理税款结报和上解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待解税金、在途税金的依据。征解凭证种类如下:

  (1)各种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及汇总专用缴款书收据联;

  (2)各种税收完税证存根联;

  (3)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存根联或汇总划解税款清单;

  (4)罚款收据存根联;

  (5)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

  (6)票款结报单;

  (7)邮寄汇款收款凭证。

    上述七种征解凭证中,票款结报单和用于征收临时税款的各种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同时也是核算应征凭证的原始凭证。对于征收呆账税金的,应在上述各种征解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征收呆账税金”字样。

    4.入库凭证。是证明税款已经缴入国库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入库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三种:

  (1)各种税收缴款书回执联;

  (2)预算收入日报表;

  (3)更正通知书。

    5.提退凭证。是计划征收局从已征收或已入库的税款中,办理退税和提成或证明退税和提成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提退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提退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二种:

  (1)收入退还书报查联或付账通知联;

  (2)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存根联。

    上述提退凭证中,如果所退税款属于减免退税,则该凭证同时也是减免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

    6.其他凭证。是指除以上各种凭证外,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或完成的其他各种凭证。主要有纳税保证金收据、发票保证金收据、票款损失报告单、票款损失处理批准文件、损失税金追回及赔偿收据、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呆账税金审批确认书、法定清算报告、注销欠税批准文件、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拍卖品收购发票、拍卖款汇款收款凭证、拍卖款转账退款凭证、拍卖款现金退款凭证、异地完税凭证、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以及其他各种可以注明税收业务发生的凭证。

上述各种原始凭证,如联数不够,可以用复印件或自制凭证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第二十一条  税收会计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加以归类整理编制,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会计总账及其明细账的依据,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如下:  

  1.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每一项税收业务或同类税收业务汇总编制,不得把不同类型的税收业务合并编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2.要按税收业务发生日期及时填制,不得无顺序地编制。

  3.总账科目和二级明细科目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只填代码不填名称或简化科目名称。

  4.科目对应关系清楚,会计分录只能一借一贷或一借多贷、一贷多借,不得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5.记账凭证应按业务发生日期的顺序按月连续编号。

  6.记账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连同原始凭证及时整理,装订整齐。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外保管或几种不同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计划征收局可定期打印“分户应纳税款清单”(按户列示纳税人名称、税种、所属期、应缴税款金额等要素),代替应征凭证,作为核算应征税款的备查凭证留存保管;银行扣缴或代收的现金税款,由银行定期打印“分户纳税清单”(按户列示纳税人名称、税种、所属期、征收时间、实缴税款金额等要素),加盖 “收讫”章后送国税机关,作为核算征收税款的备查凭证留存保管;每月打印科目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

    市以下管理(分)局、稽查局、评估局等负责税款应征凭证(含稽查查补和评估补税)、征解凭证、减免凭证等原始凭证的制作、收集、整理、核对,应征凭证、征前减免凭证由管理(分)局、稽查局、评估局分别作为原始凭证分户归档保管,并接受税收会计部门的管理。

  市局计划征收局负责收集、整理、核对市区范围内的各种入库凭证,根据相应范围编制提退凭证、退库减免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归档保管,编制并管理市区范围内的记账凭证,并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保管的应征凭证等。

  县(市)局计划征收局负责收集、整理、核对县(市)范围内的各种入库凭证,编制提退凭证、退库减免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归档保管,编制并管理本县(市)范围内的记账凭证,并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保管的应征凭证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凭证于记账后,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及时装订,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和签章,于年度终了后归档保管。

  第六章 会计账簿

    第二十三条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会计科目,运用会计账户形式,全面、系统和连续地记录税收资金活动情况的簿籍。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税收会计设置以下几种账簿:

    1.总分类账。又称总账,它是按总账科目设置,考核税金活动总括情况,平衡账务,控制和核对各明细账的簿籍。

    2.明细分类账。又称明细账,它是按明细科目设置,具体核算总账科目有关明细项目的簿籍。

    3.日记账。又称备查账簿,它是按照税收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进行登记的簿籍。

    4.辅助账。又称备查账簿,它是对在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中未能记载的事项或记载不够详细的税收业务进行补充登记的簿籍。       

 第二十五条 税收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方法如下:

    1.总分类账的设置和登记。税收会计各核算单位对其所用的总账科目都必须分别设置账页,开设账户。总账账簿必须将账页固定在一起装订成册,其账页格式采用“借、贷、余”三栏式。可以按记账凭证直接登记,也可以将记账凭证按相同科目加以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然后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

  2.明细分类账的设置和登记。税收会计各核算单位都必须按照会计科目中规定的明细核算内容设置明细账。明细账必须根据记账凭证并参考原始凭证进行登记。

会计科目中规定的分户明细科目原则上应按每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收单位(人)设置账户,对每户纳税情况进行序时逐笔登记,以反映每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收单位(人)的纳税全貌。但对临时性税收和代征代收、代扣税收可以集中设置账户。

  3.日记账的设置和登记。为了加强对税款和保管款库存现金、存款的监督管理,税收会计各核算单位必须在“待解税金”、“保管款”总账科目下设置现金、存款日记账,以便序时、逐笔记录库存现金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日记帐必须使用订本式账簿,由负责现金出纳的税收会计人员根据记账凭证按日逐笔登记。

  4.辅助账的设置和登记。

  (1)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设置“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登记方法为: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审计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等记“应征查补税金” 增加数,根据查补税金的税收缴款书回执联记“入库查补税金” 增加数。

    (2)为便于税收收入分析和组织收入工作,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在“待征”类科目下设置“欠缴税金登记簿”,分设“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往年陈欠”、“本年新欠”等六类,每类按税种设明细,反映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欠缴税金的构成及增减变动情况。

其账簿格式可采用“借、贷、余发生额分析”多栏式,按欠缴税金类别设账页,按税种设多栏。

    (3)为规范对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欠缴税金的核算管理,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在会计账目之外设置“待清理呆账税金登记簿”,并按“关停企业呆账”、“ 空壳企业呆账”、“ 政府政策性呆账”、“三年以上呆账”“ 三年以内呆账”等五种呆账类别、分税种、分户设置明细账核算,其中,分户账中必须按“清缴呆账”、“核销呆账”设栏反映其减少情况。                    

    (4)为统一规范应缴未缴滞纳金的核算管理,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簿”,分户、分税种登记每笔欠税滞纳金的应征、已征和按规定核销情况。

    (5)为满足税收收入分析需要,税收会计各核算单位必须设置“留抵税额登记簿”,用以核算反映增值税留抵税额情况。

使用计算机核算的单位,其账簿格式可采用“借、贷、余”三栏式,“贷方”登记本期进项抵扣税额和本期动用期初进项抵扣税额,“借方”登记本期实际抵扣税额和本期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数,余额在“贷方”,反映期末尚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采用手工核算的单位,其账簿格式由各地根据当地核算条件自定。该登记簿的依据是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相关数据。

  (6)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下设“代扣代收”、“委托代征”二类明细科目,分税种登记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

  (7)其他辅助账应根据各核算单位的具体情况设置,由各市自行确定,主要有查封(扣押)物品登记簿、入库税金明细登记簿、出口产品退税明细登记簿和提取手续费登记簿等。一般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征管资料进行登记。

  辅助账的具体格式由各核算单位根据总局、省局的有关规定自定。

  第二十六条 账簿的使用和登记要求。

    1.各种账簿,必须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正确、摘要清楚、打印清晰。

    2.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根据错误性质和具体情况,采用账务回退法、调账法等进行更正。

    3.税收会计以月为结算期,以年为决算期。“入库”类账户应按旬小结。月份、年度终了时,各种账户必须办理结账。“提退税金”每月结账时,应结出本月借方发生额合计和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每次结账时,应先进行试算平衡,总账与明细账必须核对无误,有关账户必须办理年度结转冲销工作。

  账簿信息原则上用磁盘或光盘等介质保存。在确保账簿电子信息长期安全、准确完整、有效可用的前提下,分户账可不打印纸制账页,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打印纸制账页,明细账和总账按年打印纸制账页,年度终了时,将纸制账页装订成册,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归档保存。

各管理(分)局应做好欠缴税金、待清理呆账税金及多缴税金的管理工作,定期与纳税人对账,发现差错要及时查明原因,通知有关环节更正处理,确保税收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计划征收局要定期同国库对账,凡已实现税款由市国库集中入库的,市局计划征收局同市国库统一对账;税款在区、县国库分别入库的,由市、县(市)局计划征收局同相应国库分别对账。计划征收局收到从国库转来的各类入库凭证或信息和取得海关代征类凭证后,生成国税对账单,与国库的预算收入报表就预算级次、税种、预算科目、注册类型、征收机关等逐项核对,进行税票入库销号,发现错误及时逐笔更正,不得定期汇总办理。

  税收会计人员应定期对税收资金运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账簿、账证、账表之间的关系,结合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科目汇总表等,核对相关会计数据。本着“谁出问题,谁更正”的原则,发现差错的,逐笔填制《税收会计数据稽核差错通知单》通知有关环节限期办理更正并说明原因,确保数据来源准确、内容真实完整。

  第七章 税收会计核算程序

    第二十七条 税收会计可采用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两种核算程序。但一个核算单位在一个会计核算年度内,只能采用其中的一种程序,而不能交叉使用两种程序。

  1.记账凭证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

    (5)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6)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2.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定期按科目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7)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税收会计报表是用特定的表式,以会计账簿资料为主要依据,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一系列的税收指标,集中反映会计报告期内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书面报告。

各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口径,向其上级国税机关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各管理(分)局可查询、打印本(分)局的报表。市国税局一方面作为会计核算单位,核算市区范围的税收资金运动过程,编制、审核会计报表,另一方面作为会计汇总单位,及时对各县市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核,并将下属核算单位的报表连同自身核算产生的报表加以同类汇总,编报全市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按期向上级国税机关编报如下报表:

    1.税收旬快报。它是以旬为报告期,向其上级国税机关报告本旬内国税机关组织各项税金入库的报表。

    2.税收月快报。它是以月为报告期,向其上级国税机关报告各税种、其他收入种类和有关重点品目税款入库和欠税情况的报表。

    3.税收资金平衡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总括反映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报表。

    4.应征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和注册类型反映期末累计应征税金情况的报表。

    5.待征税金变动情况月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反映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本期待征税金变动情况的报表。

    6.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和呆账税金类别详细反映期末累计呆账税金情况的报表。

    7.入库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预算收入科目有关类款项和预算级次详细反映期末累计入库税金情况的报表。

    8.提退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和提退性质反映期末累计提退税金情况的报表。

  9.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反映期末累计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应征及入库情况的报表。

  10.减免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及其他收入种类和减免性质反映末累计减免税金情况的报表。

  11、滞纳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反映滞纳金累计入库、核销及期末应缴未缴情况的报表。

  12、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及其他收入种类反映期末累计代征代扣税款情况的报表。

有关税收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2002年版)、最近年度《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第三十条 各市、县局编报会计报表时,表中“局长签章”为本级国税局局长签章,“科(处)长签章”为本级局计划征收局局长签章。

    市局编制市区范围内的会计报表时,有关签章问题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内部管理所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各市自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市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税收会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