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8-23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字
〔2001〕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账务,可免予征收房产税。
二、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
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三、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