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8-12 鲁国税函〔2004〕282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推进我省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给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我省开展了推行网上认证专用发票工作。但是,由于网上认证覆盖面不大,各地开展情况不均衡,一些地方纳税人排队认证现象还比较突出。为解决上述问题,省局研究决定加快网上认证推行步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网上认证,是减轻基层工作压力、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消除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排队现象的有效手段。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抓好宣传、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
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的推行工作。
二、济南、淄博、潍坊、烟台、威海等已组建市级认证中心且购买认证服务器的单位,要在总结前期网上认证经验的基础上,强化工作措施,制定推行方案,扩大推行范围,切实解决纳税人认证排队的问题。
三、省局网上认证中心已经建成,现已基本具备受理大批量专用发票认证的条件。除上述五市之外的纳税人,自8月份起,要通过省局网上认证中心开展专用发票认证工作。各单位要尽快将原有的客户端软件升级,抓紧并入省级网上认证系统。同时,要制定推广计划,健全管理制度,加大培训力度,加快新户认证推行步伐。
四、各市在推行网上认证过程中,可采取纳税人自行扫描认证、手工录入发票电子信息认证、办税服务厅自助认证等多种方式,由纳税人根据认证专用发票数量情况自愿选择。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督促其签订好技术合作与服务协议,抓好培训和技术服务,确保专用发票网上认证工作顺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