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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0-12-19 鲁国税所[2000]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对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分行(分公司)以下(不含分行、分公司)成员企业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所在市地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的办法。”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0〕90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总局文件第十六条规定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分行(分公司)以下(不含分行、分公司)成员企业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所在市地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成员企业跨市地的,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