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9-03-31 青国税函〔2009〕39号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
为优化办税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前期,市局下发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青国税函〔2009〕32号
,以下简称《通知》),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内设立了专门办税窗口办理市内八区纳税人设立及变更税务登记业务。业务开展以来,大厅办税窗口已为6个不同行政区的38户纳税人办理了设立税务登记,得到纳税人的好评。为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拓宽业务服务覆盖面,市局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五市纳税人也可通过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税窗口办理设立及变更税务登记业务,相关工作流程及要求按照《
通知
》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