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废止】
2014-08-20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标准的住宅,预征率为3%。
(三)非住宅项目,预征率为4%
(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安居住宅、城中村改造对等面积安置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商业用房和非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中超面积收入,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对符合核定征收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项一核”的原则,根据其房地产单位售价、单位土地成本、当地建安造价标准等指标进行具体的评估测算后,分项目确定核定征收率,计算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能搞一刀切。
测算核定征收率过程要形成工作底稿,存档备查。
三、本公告自2014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19日。《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威地税函[2009]10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