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7〕90号 2007-6-6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61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对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是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实现精细化管理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增加地税收入。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摸清税源入手,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对收取水利工程水费的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收取水利工程水费的单位户数和收取水费情况,将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单位全部纳入地税管理,办理税务登记,有关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应一律使用地税发票,对以前年度实现的各项税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三、认真总结上报。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政策,对征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仔细研究、妥善解决,并认真总结相关工作情况及成效,形成书面报告,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省局(税收管理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