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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3.31                                                          青国税发〔2010〕68号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局制定印发的《办法》,是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范,各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进一步提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质量。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由各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办理。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局应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放置在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领取使用。纳税人也可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www.qd-n-tax.gov.cn)下载使用。

四、贯彻《办法》的具体操作规程,由市局另行制定。

五、各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