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克昭盟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克昭盟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2-28 财税〔1997〕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二)》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将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境内的煤炭(不分中央煤矿和地方煤矿)
资源税单位税额由原来的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1.5元。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