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1-01 赣地税发〔1997〕1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国贯彻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有偿开采的方针,加强我省
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所附《资源锐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的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
(一)征收范围:凡在我省境内开采《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均应征收
资源税。
(二)适用单位税额:
1、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1)天然石英矿:包括建筑用矿(含江砂、河砂、山砂等),玻璃用砂、铸型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0.5元/立方米。
(2)粘土:包括砖瓦用粘土,铸型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保温材料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0.5元/立方米。
(3)建筑用石:包括片麻石、红石、鹅卵石等,1元/立方米。
(4)辉绿岩、砚石、玄武石,1元/立方米。
(5)矿泉水,2元/吨。
标准为1元/吨或立方米。
2、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1)离子型稀土,2元/吨。
(2)铀矿,1元/吨。
除上述列举外,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适用
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为1元/吨。
二、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非金属矿原矿,其
矿山未列入《几个主要品种的
矿山资源等级表》的适用单位税额。
1、铁矿石
(1)入选露天矿 11元/吨
(2)入选地下矿 7元/吨
(3)入炉露天矿 15元/吨
(4)入炉地下矿 12元/吨
2、铜矿石 1.2元/吨
3、铜锌矿石 3元/吨
4、铝土矿 20元/吨
5、钨矿石.5元/吨
6、锡矿石.6元/吨
7、锑矿石.6元/吨
8、钼矿石.4元/吨
9、镍矿石 10元/吨
10、黄金矿
(1)岩金矿 1.5元/吨
(2)砂金矿 1.4元/50立方米挖出量
11、石棉 I.1元/吨
三、增列项目的
资源税减免
1、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开采上述增列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暂缓征收
资源税。
2、对经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解困主管机构认定为特困企,该企业生产开采上述增列的
资源税应税项目的,暂缓征收
资源税。
3、对采掘非耕地粘土烧制砖瓦,并将采掘现场整理为可供耕种的人造田地,其采掘自用的粘土可暂缓征收
资源税。
四、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由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有关
资源税减税或免税事项,并报省政府领导审定后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部分地方在新税制实施以来,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已以部分其他非金属矿暂定了税额标准预征
资源税的不再退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