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1-10 鲁国税发〔2002〕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17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制订了《山东省税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请一并贯彻执行。两个规程中涉及的有关表格、文书由各地自行印制,省局暂时不再统一印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