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8.7.5)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的有关规定,现将临沂市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30%核定征收。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核定征收。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8日
关于《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山东省地税局制定下发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 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范围,结合临沂市
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况制定。
二、主要内容
根据
国税函〔2004〕150号
文件的授权,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对实行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比例等内容的规定,对我市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进行明确。
(一)核定征收的依据
工业采购销售、商业批发采购销售、外贸采购销售等合同类型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商业零售采购、建筑施工采购等合同类型按照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购销合同之外的其它9种合同类型,按照其金额或收入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
(二)核定征收的比例
工业采购销售合同按销售收入的130%核定征收,商业批发采购合同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商业零售采购合同按采购金额的50%核定征收,外贸采购销售合同按销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建筑施工采购合同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购销合同之外的其它9种合同类型,其核定比例均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