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进一步规范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2-07-16 鲁国税发〔2012〕1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
国税函〔2004〕851号
)规定,对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制度,提高备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就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制度及需报送的有关资料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的范围
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分为执业备案、非执业备案管理。自2004年7月1日起,取得人力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证书后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尾页加盖“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或“非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并附备案编号。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
凡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两年以上的注册税务师为执业注册税务师,实行执业备案管理。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需报送以下资料:
1、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表(附表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单位缴纳的两个月社会保险费单据或工资发放证明;
5、注册税务师档案管理证明;
6、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从事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经历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
7、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
凡未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或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未满两年的注册税务师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实行非执业备案管理。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需报送以下资料:
1、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表(附表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转非执业备案
已办理执业备案手续的注册税务师不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办理执业备案转为非执业备案手续;
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转为非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需报送以下资料:
1、《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转执业备案管理
非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经申请审核合格后,转为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转为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需报送以下资料:
1、《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表》(附表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原单位或现单位交纳的两个月社会保险费单据;
5、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6、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7、现单位两个月工资发放证明;
8、注册税务师档案管理证明;
9、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六、注册税务师转籍管理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6﹞116号)规定,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管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域划分实行属地管理,在省内考取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应在省内进行备案管理,如因管理属地变动需要转籍的,注册税务师应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属地管理原则,将有关材料转交其新工作单位所在地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实行属地管理。注册税务师转到外省管理需报送以下资料:
1、注册税务师转籍申请表(附表3);
2、原单位、接受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证明;
3、外省、市、自治区管理属地公安部门开据的暂住人口证明或流动人口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原件、注册税务师执业或非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注册税务师转入我省管理需报送以下资料
1、外省、市、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转籍函或转籍表;
2、原单位、接受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证明;
3、省内公安部门开据的暂住人口证明或流动人口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原件;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七、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的程序、手续
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规范统一的文书、表格。文书、表格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制。注册税务师办理备案的程序为:
申请备案及申请转籍的注册税务师应认真填写有关表格,提供相关资料一式四份,按照考取注册税务师资格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区县级税务机关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局,具体时限由市局确定。市局收到相关的申请资料后,要在20个工作日完成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对资料齐全、真实,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要在“审核意见”栏目中填写“资料属实,同意上报”,由审核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并将备案资料的复印件和执业证原件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求报送复印件的,在复印件右上角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审核人签字。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依据市局报送的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与省人事考试中心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核对。审核合格的,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尾页及《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表》、《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表》“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意见”栏目中签上审核人、负责人的名字,加盖“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编号”或“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编号”印章。备案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备案,退回市局处理。
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备案的,将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原件逐级退回申请人,相关资料复印件和表格,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存档一份,市局留存一份,区县局留存一份,执业单位或个人留存一份。
八、注册税务师的公告
根据《山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实施办法》(鲁国税发﹝2007﹞138号),各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定期将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备案的本地注册税务师名单及其编号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有效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告。
九、工作要求
对注册税务师有关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是加强和规范注册税务师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重要方法。各市国税局、地税局要高度重视,对上报的备案资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报送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要增强服务意识,扎扎实实做好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