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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200831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管地税机关应认真做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初审和年终审核认定确认工作,并建立小型微利企业的台帐登记制度,对年终审核认定当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一律不得执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
二○○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