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 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8.7.5)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2022年11月28日 )规定, 自2022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临沂市范围内执行以下预征率: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内的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 2%;转让市区范围内的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转让市区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外的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2%。
市区范围是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
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临沂市范围内执行以下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销售新建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 5%;销售新建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7%。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 5%;非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7%。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核定征收率为 7%。
本公告自2017 年9 月2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9 月20 日止。
特此公告。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2017 年9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