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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一〔1994〕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5-30


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2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固定用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市)的,其纳税地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地(市)的,其纳税地点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