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暂行条例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7-01-19 赣地税函〔200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车船税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车船税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车船税规定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新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和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贯彻两个暂行条例的会议精神,结合江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
两个暂行条例的发布和修改,是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做好地方税工作、深化和加强地方税征管改革、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两个暂行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有关内容和新、旧条例的不同部分。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实施两个暂行条例,编印了两本宣传学习资料,省局将下发,供各地学习运用。
二、广泛宣传,加强纳税辅导
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两个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要利用报刊、电视台、电台、组织辅导等各种形式宣传
车船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改革的内容,使纳税人清楚各项政策和纳税程序,使代扣代缴义务人了解依法主动扣缴的意义、责任和义务。要加强培训,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外资企业、党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及时了解政策,清楚税款申报和缴纳方式与流程,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确保两个暂行条例的顺利实施。
三、摸清税源,综合平衡税负
各级地税部门要依托信息化手段,根据两个税种的特点,进一步建立健全税源数据库,及时核实、更新、充实两税税源信息。要统筹考虑,精心测算,客观、公正、公平地提出调整方案,本着既方便纳税人,又便于管理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办法。
四、加强协作,依法严格征管
各级地税部门必须认真研究,注意与相邻地区的沟通与协调,重视外部信息的采集和利用,采取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席会议、资料交换等形式,主动与当地土地、房管、车船、公安等部门加强联系。要完善征管办法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两个税种的征管质量,坚决做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