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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03 鲁国税发〔1999〕73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
  企业所得税检查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机关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要按照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认真抓好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工作,保证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要坚持检查归口管理制度。
  为避免多头部署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国税局开展的企业所得税检查都要严格按照省国税局﹝鲁国税发〔1999〕46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即企业所得税的专项检查由稽查局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所得税科(处)配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和日常检查由所得税科(处)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稽查局配合。
  三、检查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按照检查归口,管理制度的分工进行。
  即企业所得税的专顶检查总结上报工作由稽查局负责,同时将总结报告抄送同级所得税科(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和日常检查工作总结由所得税科(处)负责。年度终了,由所得税科(处)负责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情况汇总报送上级国家税务局。各市地上报省局的时间为次年3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