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查补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8-09-22 鲁国税涉〔1998〕201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滨国税涉[1998]43号文件收悉。关于企业用查补
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再投资,是否享受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中查增的企业利润,该征税的要征税;对企业用查补税后利润再投资,如果其再投资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优惠条件,可给予享受再投资退税待遇。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