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何确定自用年限的批复
2004年12月24日 赣地税函〔2004〕3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继续执行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我市盘古山、铁山垅钨矿职工住房居住年限的请示》(赣市地税发[2004]1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1999〕278号 
)第四点“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自用”时间以转让房产的个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上所注明的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时间为起始时间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