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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1998〕88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分局:

  为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按照国税发〔1997〕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做好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落实措施,严格执法,保证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各地要结合《意见》的实施,及时开展自制啤酒消费税的税源调查工作,摸清税源底数,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杜绝漏征漏管,保证消费税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调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填列《自制啤酒消费税税源调查表》,并于99年1月底前连同调查报告一并上报省局。

  附件:1.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2.自制啤酒消费税税源调查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从事餐饮业、商业、娱乐业等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制啤酒并销售的,均为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该意见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二、税收管理

  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报送自制啤酒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过程说明及财务核算、帐簿设置情况等资料。

  纳税人应按月如实填报《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期到国税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纳税人销售的自制啤酒按实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自制啤酒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对纳税人不能正确进行财务核算、不能如实提供纳税资料的,国税征收机关可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财务管理

  纳税人自制啤酒的生产、销售应单独设立有关帐簿和凭证,在帐务上应单独核算。

  (一)在“原材料”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单独核算自制啤酒原材料的购进、领用及结存情况;

  (二)设置自制啤酒销售明细帐,按日登记自制啤酒产销数量等情况;

  (三)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如实核算自制啤酒消费税计算缴纳情况;

  (四)自制啤酒从产出到销售环节应建立规范的领用登记制度和手续,制定统一的出入库单、酒水销售单等核算凭证,并据以汇总购领数量和销售数量,按日登记《自制啤酒销售台帐》,月底汇总计算应交消费税。

  四、税收检查

  各级国税征收机关每年应对纳税人自制啤酒消费税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收管理,保证自制啤酒消费税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纳税人应配合国税征收机关做好税收检查工作,如实提供自制啤酒生产、销售、财务核算情况及有关帐表凭证。

  五、违章处理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以及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国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