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4-07-07 鲁财税〔2014〕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的公告》 ( 鲁财法〔2021〕6号规定,全文废止

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菏泽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菏泽等12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请遵照执行。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