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5-11 鲁国税发〔2004〕69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4〕38号),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国、地税部门协调,减轻纳税人负担,密切征纳关系,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将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的重要意义,成立涉外企业联合审计领导小组,密切配合,统筹安排,确保涉外税务联合审计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
二、认真组织,务求实效。各级国、地税务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选户、统一审计、分别处理”的原则,在规模较大的共管企业中,共同选取1-3户审计对象,严格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要求进行审计,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整理工作底稿,按税种分别进行汇总,形成《税务审计情况汇总表》和审计意见,并对涉税事项分别处理。各地在今年联合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对联合审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形成联合审计工作专项总结和典型案例,于2004年12月1日前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地税局。
三、各级国、地税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在分别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4]49号)和《关于开展2004年度全省涉外税务专项审计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59号)要求开展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基础上,要相互协调,共同组织好联合税务审计;各市应于2004年6月25日前,将联合审计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和省地税局(涉外处)。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