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5.12 青国税函〔2009〕65号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销售《
批复》所称设备,无论设备是否使用过,均按照
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并可以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