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7-28 鲁国税发〔2004〕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
国税函〔2004〕851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04年7月1日后取得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按规定持有关资料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处)审核无误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手续。
二、办理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资料:
1、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表(附表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3、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
三、办理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需报送以下资料:
1、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表(附表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四、办理注册税务师执业或非执业的备案手续,由持证人将上述规定资料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处)审核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备注栏”及《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表》、《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表》“意见栏”中加盖“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编号”或“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编号”印章,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退回。备案表一式三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一份,市局征管科(处)存档一份,执业证书持有者单位或个人留存一份。
五、2004年7月1日前取得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暂按原办法管理。
六、对注册税务师(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以下同)的管理仍按现行管理体制。各级国、地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后,要加大监管力度,完善注册税务师的档案资料管理,确保管理的连续性,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七、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对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进行宣传,并督促没有登记注册和备案的人员在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