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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2008-12-31 国税函200810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征免契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8]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朝水力发电公司章程第六条“根据中朝两国政府协定,中朝双方免征有关公司经营的一切税款”的规定,对太平湾发电厂承受我国境内的出让土地,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