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大型骨干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优先办理退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1-10 鲁国税进[199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鼓励我省大型骨干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5]119号《山东省关于加快大型骨干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省局决定对省内大型骨干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尤其是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优先办理退税。请各地在第一次预分退税计划中,优先考虑对名单所列企业的退税。以上望认真遵照执行。
大型骨干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名单
1、威海纺织工业集团
2、烟台北极星集团
3、莱州工艺品集团
4、潍坊同心集团(潍柴)
5、潍坊二印
6、潍坊巨龙化纤集团
7、潍坊海洋化工集团
8、济南钢铁总厂
9、济南一机进出口公司
10、济南轻骑集团
11、济南针织厂
12、鲁抗医药企业集团
13、德州棉纺厂
14、山东浪潮集团
15、山东陶瓷公司
16、新华制药厂
17、泰山磨料具公司
18、聊城东昌工业集团
19、山东推土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