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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1-25                                                            鲁地税二字〔1998〕第175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略)

  二、(略)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长期的综合性工作。企业纳税申报结束至4月底为汇缴重点检查阶段,省局将每年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各市地县在完成省局确定的重点检查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对未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的纳税人,各级地税部门要排出名单,分期分批进行检查,检查面在年内要力争达到100%。省局将每年组织人员对各市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我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实行全面改革,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每年2月底以前,依据现行的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汇缴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汇缴纳税申报结束后,税务部门进行汇缴检查,查出的一切违纪、违法问题,纳税人负法律责任,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纳税人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项目,如减免税、弥补亏损,税前扣除财产损失、主管部门、总机构管理费等,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纳税年度内企业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下一年度4月底以前办理完毕。

  七、每年汇缴重点检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应在每年5月20日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情况统计汇总表上报省局。上述总结报告、税源报表、统计汇总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