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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6-17                                                  鲁地税发〔2004〕51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4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统一发票》编码为237000471101XXXXXXXX,其中:2代表地税,3700为山东省的地区代码,04为年份代码,71101为发票分类代码,XXXXXXXX为发票顺序号,
  二、《统一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监制,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印制计划由省保监局向省地税局提供。
  《统一发票》印制后,由省地税局逐级发放至主管税务机关。各保险中介机构凭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统一发票》的缴销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在省地税局统一推广使用税控机前,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使用微机开具《统一发票》。打印软件由省保监局统一开发,计算机及打印机由各保险中介机构自行购置安装(为便于与税控装置衔接,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新购打印机时建议选用EPSON SQ-635K、STAR NX-510系列打印机)。暂时不能使用微机开具的,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四、《统一发票》启用后,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再使用其他发票或保险公司自制收据及其他凭证进行相关业务结算。
  各保险中介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对发票领购、使用、作废、缴销情况进行严格登记,并指定专人管理。
  对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省保监局将配合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直至取消相关资格和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履行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及时全面的将使用《统一发票》的有关精神传达到各兼业代理机构,并负责各兼业代理机构《统一发票》打印软件的使用,对工作不力的保险公司,省保监局将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
  六、各保险中介机构要以此次规范《统一发票》为契机,增强依法经营的意识,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