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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0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8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现将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