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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7-26                                                                                            鲁国税发〔2004〕1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应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处)核实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二、合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按规定将以下资料送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处)核实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查,缴销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合并后的事务所(合伙)章程(草案);
  2、发起人(合伙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人(合伙人)协议书;
  5、出资证明、验资报告;
  6、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7、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9、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
  10、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1、合并后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12、合并前的事务所双方债权债务的处理鉴证报告;
  13、双方事务所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
  14、股权转让协议及转让证明;
  15、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应持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手续,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审核后,收缴《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核销手续。
  三、办理变更性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后,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按规定将以下资料送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处)审核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查备案,缴销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报送第二条中2至10项资料;
  2、变更性质后的事务所《章程》;
  3、变更性质后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资产变动资料。
  四、办理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出资人、发起人的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将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以下资料送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处)核实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查备案,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工商管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
  3、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4、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事务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持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手续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处)核实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备案。
  六、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报批程序仍按原办法。报送的申请报告中,“出资人”、“注册税务师”栏目中“注册证书编号”改为“执业资格证书编号”。